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

2016-4-2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

9日从发改委站得知,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油气等重大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7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和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发改委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并予以印发。《指引》指出,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召募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指引》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指引全文以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实行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保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保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透风、排水、标识的市政公用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加快推动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安全运行,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发挥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力度,制定本指引。1、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召募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相干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对比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北京白癜风医院地址2、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召募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范围,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对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计划相配套的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企业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3、发债企业可根据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和资金回流特点,灵活设计专项债券的期限、还本付息时间安排和发行安排。4、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地治白癜风哪一个医院最好下综合管廊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支持、专项政府债券、城建配套资金等方式,制定多层次风险缓释政策,统筹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5、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依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计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和项目债务融资实行全程管理。6、积极展开债券品种创新。鼓励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发行可续期债券,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和付款安排特点设置续期和利息偿付安排。对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可依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展开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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